2007年9月2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救护车“闯祸”照样赔偿
潘从武 崔建民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被告是肇事救护车司机及医院的案件,肇事相关责任单位被判赔偿受害者近4万元。

  案件:
  救护车撞上助力车
  2006年4月25日12时30分,接到某医院急救中心通知的李某驾驶着该院救护车前往求救地点。不巧的是,在救护车行驶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文化路十字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骑着助力车正由北向南同向直行的王某相撞。致使王某腿部受伤,助力车与救护车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尽管经过全力救治,可王某的两条腿还是落下了不一样长的后遗症,经鉴定,王某的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
  三天后,库尔勒市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处理通知:认为王某所骑车辆为燃油助力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无法认定”,故对此事故作出“无法认定”的结论,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

  一审法院:
  优先通行不等于可以免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部门以燃油助力车不能界定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为由,没有作出责任认定,但按照目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此类型车辆实际不需要驾驶证,且允许在道路上行驶,因此应当将此类车推定为非机动车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事故是由李某驾驶救护车在急救过程中发生的,而作为该院的司机,李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是履行工作职责,所造成的事故后果应由其单位承担责任。因而,驳回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判令由该医院承担王某各项损失合计37860元。

  二审法院:
  特种车辆确保安全方可优先
  因不服一审判决,医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重新对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了核实。负责承办此案的二审法官解释说,虽然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但对于维持的理由却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说明。
  因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就是所谓的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但却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救护车是特种车,但它首先也是机动车,按照机动车行驶的相关规定,拐弯车辆应避让直行车辆,也就是俗称的“拐弯让直行”。在本案中,王某驾驶的助力车,不论是否是机动车,它都是直行的,救护车再急也应当遵循“安全”的前提,拐弯的时候应注意避让直行车辆。从这一点来说,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权”不能成为其“免责特权”。